
一 || 尽管没有国家正式立法征收“机器人税”,但向机器人征税这一理念,已悄然进入部分经济体的政策议程。
二 || “机器人征税”的实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减少税收优惠或提高税率,这些措施均被视为一种“征税”。
三 || 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今天,未来机器人将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其税收问题也将愈发复杂。
1930年,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在《我们孙辈的经济可能性》一文中预测:未来生产率将大幅提升,人们每周工作时长可能缩短至15小时。
那时,“经济问题”或可解决,人们面临的将是如何打发闲暇时光。
如今,AI技术的突破和机器人产业初露曙光,凯恩斯的“人从工作中解脱”的预测似乎正逐步实现。然而,社会学家、法学家和税收专家更担忧“机器人替代人力”带来的就业问题,解决之道之一便是向机器人“征税”。
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英顺表示,长远来看,AI技术将催生新职业、改变工作内容,但短期内就业市场恐受负面冲击。AI技术能替代人类判断和决策过程,使办公、行政乃至专业岗位面临风险。因此,政府需调整社会福利和税收政策。
2025年,金英顺在中韩税法国际研讨会上发表演讲,认为AI机器人的广泛应用可能导致大量失业,政府需通过“机器人税”为劳动者提供财政支援。她建议将“机器人劳动者”纳入税收体系,并强调国际统一定义和合作的重要性。
韩国是全球机器人密度最高的国家。据《2024年世界机器人报告》,2023年韩国每万名员工配备1012台工业机器人,远超全球平均水平。
金英顺指出,机器人产业高度资本密集,资本回报率远超人力雇佣,导致资本进一步集中。
叶永青,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实践,认为AI时代是人类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从税法平衡角度,再分配是保障社会公平的手段。
对税收专家的建议,机器人行业从业者认为讨论为时尚早。
一位上市公司负责人表示,机器人产业尚需扶持发展,且机器人是AI的重要载体,目前讨论征税为时尚早。他认为应如扶持新能源产业般扶持机器人产业。
研究者认为,讨论此问题的价值不仅在于征税本身,更在于推动技术革命以更普惠和公平的方式。
叶永青认为,从公共经济再分配角度看,对使用机器人的企业征税以平衡经济对社会的影响是合适的解决方案。税收旨在通过再分配纠正经济竞争中的不平衡;而机器人的出现重新打破了资本与劳动的议价平衡。尽管能提高生产效率,但在缺乏二次调节下,这种提升完全向资本倾斜,劳动者在分配中出局。平台经济中收入分配已体现这一点:资本与劳动之间分配倾向前者。
金英顺判断,技术进步会创造新工作机会的历史趋势不再适用本轮以机器人和AI为核心的经济变革。与工业革命不同,本轮变革的核心是机械辅助工具的发展。未来社会生产中,“机器替代人类”的效应可能增强。
她说,若AI机器人大量替代人类岗位导致大规模失业,政府需投入大量财政资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正是基于这一需求,“机器人税”的讨论才逐步展开。
目前没有国家正式立法征收“机器人税”,但向机器人征税的理念已引起部分经济体关注。
2017年欧盟否决了“机器人税”。欧洲议会议员呼吁制定道德框架但否决了征税提议。
比尔·盖茨曾提议对代替人类岗位的机器人征税。美国个别州政府已有立法提案。旧金山提议设立“未来就业基金”,对引进自动化设备取代人工的公司征税用于劳动者转岗和培训。
然而这一议题面临质疑:可能制约新兴产业普及。如何在征税同时不影响企业和产业发展?
叶永青说税收平衡不仅取决于征收还取决于资源重新投入的平衡经济平衡是复杂因素。征税也会限制经济发展“机器人税”会降低普及速度。即使要征税也要等到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公平和效率矛盾需要更精细的平衡。
和其他税收问题一样对机器人征税需考虑两个关键问题:向谁征税?如何征税?
“机器人征税”形式多样如减少税收优惠或提高税率。韩国降低自动化企业税收优惠以鼓励雇佣更多人力。
叶永青说征税对象可以是生产者或使用者税目可以是利润税、交易税等征收方式可一次性或持续最后作为一般税收收入或特定财政收入用于再就业和培训。
“在讨论这些问题时从平衡经济发展出发必须考虑税收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因此税率不应过高。”叶永青举例未来可对机器人工厂超过20%的利润部分额外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用于失业保险资金。
金英顺表示目前已提出多种“机器人税”或“自动化税”方案包括企业裁员时征收“自动化税”、核算“虚拟工资”等。
叶永青说税收是国家强制征收行为。西方税收理论强调税收的“对价属性”从“公共服务水平”判断税收合理性。对机器人征税冲击现有税收理论。
金英顺认为现行税收体系针对人类劳动者设计不适用于“机器人劳动者”。担忧未来个人所得税税基萎缩社会保险缴费收入减少。
“机器人税”源于思考:若机器人取代人力导致劳动基础税收减少应对机器人本身征税。这类“技术罪恶税”可能抑制企业用机器人替代人力趋势但基于恐惧的立法引发争议。
另一种争议来自机器人的法律人格。金英顺称即便AI机器人在法律上也只能被视为人类代理人其收益归属于人类主体因此赋予法律人格无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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