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封题为《关于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报信》在网络空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10月24日,观察者网有幸与本次举报的发起人之一——律师田军伟先生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交流,探讨了此次举报的背景、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等。
田军伟先生对本次举报的前景持乐观态度,他坚信“立案调查只是时间问题”。若成功发起反垄断调查,苹果公司或将面临高达334.76亿美元(约2384亿元人民币)的巨额罚款。
田律师透露,他计划针对苹果公司在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持续运营App Store并通过应用内支付服务收取佣金的“无证经营行为”再次发起举报,推动苹果公司尽快在中国设立运营苹果应用商店的市场主体。
在这封举报信中,以王琼飞、田军伟为代表的55名中国消费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起了行政举报,指控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限制应用程序分发和支付渠道,并收取高额佣金。
此次举报的焦点主要聚焦于苹果应用商店及支付渠道的抽成规则,即众所周知的“苹果税”。
信中,举报人指出中国消费者相较于欧美消费者,至今仍然被苹果封锁,无法像欧美一样使用除IAP(In-App purchase)以外的第三方数字商品及服务支付渠道,也无法像欧盟一样通过第三方应用商店/网站等获取应用。这导致中国消费者被剥夺了支付渠道与应用获取渠道的选择权,被迫承担最高可达30%的“苹果税”。
“苹果税”是指当苹果用户通过苹果手机应用商店付费下载应用或在应用内部购买数字商品或服务时,需先将款项支付给苹果支付系统,苹果抽成10%-30%后,再将剩余款项转给开发者。多年来,这一高昂的抽成比率已让全球应用开发商乃至个人消费者怨声载道。
田律师表示,此次举报的筹备工作已持续数月。自2023年下半年以来,多位与苹果公司产生纠纷的消费者向他求助。为了收集苹果公司存在过错的证据,田律师已协助这些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苹果公司发起了多次投诉举报。但由于苹果公司未在中国设立运营苹果应用商店的市场主体,相关投诉举报均以失败告终。
这并非田律师首次向苹果发起投诉。今年2月,以田律师为代表的48名消费者向市场监管总局寄去了联名举报信,指控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消费者使用免密支付。
市场监管总局曾回复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申请人认为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其在苹果应用商店只能使用免密支付方式付款,导致其账户被盗。该举报所针对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称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因此,答复称“难以认定相关行为构成垄断行为”并无不当。
在数次投诉举报未果后,田律师注意到行业内有另一位律师也在研究相关问题,即本次举报的另一位发起人——王琼飞。
公开资料显示,王琼飞曾供职于腾讯和阿里法务部,负责过多起知名案件。而田律师则任职于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代理过京东账户盗刷保险理赔案等。
早在2021年1月,消费者金某将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前述两被告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此案由王琼飞代理。2024年5月,该案一审判决认定苹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驳回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请。目前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鉴于涉案App Store平台庞大的经营体系及苹果公司运营成本与收取佣金之间的差异难以查清,因此无法评估其佣金是否过高。同时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使用IAP模块不会对消费者利益产生影响。
但法院也裁定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院认为苹果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的主要经营者。
在一审判决“出炉”后,田律师主动联系了王琼飞寻求帮助。经历数月的筹备后,两人开始共同研究这一问题并联合55名消费者进行了此次举报。这些消费者来自天南地北的各个省份和行业。
根据QuestMobile TRUTH中国移动互联网数据库此前发布的数据2025年6月苹果的活跃用户量达到2.71亿。
“面对国外的科技巨头我深感无力。”田律师感慨道。
以之前王琼飞代理的“金某案”为例田律师分析道:“作为涉外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本身就没有审限规定反垄断案件本身也确实比较复杂因此目前二审仍未有结果。”
“在法律从业者看来这明显是苹果公司拖延时间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策略。”田律师说。
苹果公司为维权的消费者设立的障碍不仅限于法院应诉阶段。田律师补充道即使在北京、上海设有经营实体苹果公司也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在所在国起诉的条款将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为美国加州法院。这导致消费者可能因专业知识所限而无法在立案阶段通过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田律师向观察者网提供的信息显示其多次尝试均未成功立案受访者提供
而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切入的优势就在于行政执法部门的管辖没有任何障碍。这也是田律师最终选择从《反垄断法》角度投诉举报苹果公司的一个原因。
“从国外的反垄断执法实践来看大的司法辖区可能也就中国大陆尚未对苹果公司展开反垄断调查。”田律师表示。
“《反垄断法》有一种‘震慑力’其罚款力度是绝大多数公司都无法接受的而这也是我想推动对苹果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的一个原因——一旦启动反垄断调查苹果有可能迅速妥协。”田律师说道。
他进一步解释道《反垄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苹果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并予以处罚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会以苹果公司上一年度的销售额为基数予以罚款。根据苹果2024财年财报在大中华区的销售收入为669.52亿美元。按最低百分之一的罚款比例计算罚款数额将为6.6952亿美元按百分之十的罚款比例计算最高罚款为66.952亿美元。
<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考虑到苹果公司在多个国家因类似垄断行为已受到处罚但并未主动在中国市场改正违法行为因此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理论上有可能在第五十七条的基础上加重处罚。如果是这样苹果公司可能面临的最大罚款金额为66.952亿美元的5倍即334.76亿美元。同时考虑到反垄断调查的复杂性案件调查可能持续数年鉴于罚款数额与上一年度销售额相关且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理论上也可能会以苹果公司的全球营收作为罚款基数最终的罚款数额理论上可能会更高。
自举报信公开发布以来已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我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尽快推动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苹果公司启动反垄断调查这样可以给后续的消费者民事诉讼降低难度并节省大量的消费维权成本。”田律师表示。
田律师还提到后续还想针对苹果公司‘无证经营’发起集体举报。他介绍在中国从事应用软件商店业务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但苹果公司长期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App Store的应用内支付服务收取佣金。
“如果后续有关‘无证经营’的举报成立苹果公司将面临‘退出中国市场’或是‘在中国境内设立苹果应用商店的运营主体’的二选一。”田律师认为这将给中国消费者、App Store开发者以及著作权人带来重大利好并彻底改变消费者维权困境:消费者在App Store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直接起诉苹果应用商店的中国运营主体而无需再跨国起诉美国苹果公司或爱尔兰的 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td.。这将使消费者不再面临繁琐的涉外诉讼程序避免高额的域外送达费用同时也免除了跨国诉讼长达数年的审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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